让、转让。各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在未经历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前,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的交易。因特殊原因不需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公开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过程中,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的,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财政部门可最多两次批准下调拍卖底价,每次下调幅度不超过10%。如下调后仍无法拍出的,由产权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物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拍卖的底价。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双方单位拟置换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六)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