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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办〔2012〕10号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上一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Р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Р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和信息管理Р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为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奠定基础。Р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登记档案,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并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Р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Р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Р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Р第四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Р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十章附则Р第五十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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