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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资产,单位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该继续使用。(一)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单位申请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含各类—9—型汽车、摩托车等),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资料外,根据实际情况,如达到报废标准的,需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购置证明、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里程记录、使用年限等资料;如未达报废标准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近三年维修维护记录清单以及年检检测意见报告等资料,严禁违规报废更新车辆。 1.市直单位已配备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 8 年或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才能过户;公务用车使用 15 年或行驶 30 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市国资局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1)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2)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 2.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国资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国资局出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办公设备的处置。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台式及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速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扫描仪、数码摄录设备等。单位拟处置的办公设备其配件必须齐全,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和程序处理。(三)专用设备(包括电梯、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检测设备等)的处置。单位如需处置专用设备,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需由资产使用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检测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市国资局根据检测结果,结合单位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四)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无特殊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处置权限、处置程序及有关要求处理。第五章 资产监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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