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划分标段。第二十四条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或建设规模满足最低等级企业资质与资格条件的,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原则上应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第二十五条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10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排出名次,选择数量不少于 9 人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 9 人的,可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已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且未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擅自更换通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应视为投标人不再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第二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