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Р3.突出抽查施工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Р(六)对重要分部工程验收的抽查Р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Р(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Р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Р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Р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Р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Р5.抽查施工资料;Р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Р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Р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Р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Р(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Р(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中未执行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Р(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Р(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Р(5)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Р(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Р(八)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Р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Р1.工程概况;Р2.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Р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Р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Р5.工程资料抽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