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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过程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九条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作为恶意投诉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已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予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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