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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各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国家规定额度200万元以上工程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其它工程应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退回。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第三十八条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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