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项目负责人有是的近亲关系属的人员;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Р(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Р(三)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Р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Р第十七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Р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Р第十四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Р(一)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应及时自觉关闭一切通讯工具,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询问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情况;进入评标现场时应当主动将通讯工具交出临时封存保管; Р(二)评标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偏离评标办法作出的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本招标项目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Р(三)评标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同意;Р(四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Р(五四)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Р(六五)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