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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成不少于三人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在云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告。Р        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 行政监察机关应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Р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Р        第十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予以相应的不良记录;涉及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省级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等处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个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对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监察厅负责解释。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Р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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