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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第三十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其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账目、办公场所和办公用品、集体财务、工作档案等。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未能按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第三十一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15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六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三十二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向提交罢免要求的村民出具加盖印章的回执单,并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逾期不主持会议的,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罢免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村民会议,提出申辩意见。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罢免建议:(一)违反法律、法规,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三)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第三十四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布。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被宣告失踪的;(四)死亡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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