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退休的或者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的; (四)甲方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30 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 因甲方原因未及时于乙方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乙方与甲方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甲方应当与乙方签定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 劳动合同期限从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 1 年;乙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甲方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三十三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十、劳动合同解除有关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除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同时, 另外支付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 25% 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 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合同前 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一年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