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至上年度稽核基准日止。第四十九条稽核内容主要包括轮休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业绩、存在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公司经营班子轮休稽核内容参照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其它重要岗位轮休稽核内容包括; (一) 审核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评价任职期间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三) 评价任职期间对有关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审查任职期间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 审查任职期间有无利用职权违规获取收入和利益。第九章奖惩第五十条稽核(审计)报告作为被稽核(审计)单位负责人升职、调任、降职、免职、辞退等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对于能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 特别是能贯彻执行集团财务制度, 完成集团下达经济指标的单位或有关人员, 以及在稽核工作中秉公办事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者,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五十一条被稽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法违规经营,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禁令; (二) 不如实、全面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或毁灭凭证、账簿和有关文件; (三) 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单据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 抵触、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 (五) 拒不执行稽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六) 打击报告稽核人员或提供线索者。第五十二条稽核人员有下列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被稽核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秘不报; (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 (三)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授权稽核监察委员会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