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培养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和教授职称称号者、江苏省“职业教育领军人才”称号获得者, 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 1000 元。三等: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业学科带头人( 教学名师)、大市级“优秀双师型教师”、大市级“高技能人才”称号获得者,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月特殊岗位津贴 600 元。 5. 引进教师试用期满, 经考核合格后兑现一次性奖励和试用期特殊岗位津贴。试用期满后,特殊岗位津贴按月发放。(二)在职人员: 对进入园区教育系统后获得以上称号的在职人员,享受与所获最高荣誉称号相应等级的月特殊岗位津贴。津贴从获得称号的次月起发放。三、管理与考核 1 .关于一次性奖励的发放。凡获得一等奖的,一次性奖金分别按 3 万元、 4 万元、 4万元、4 万元、5 万元共五年发放; 获得二等奖的, 一次性奖金分别按 2 万元、3 万元、3 万元、 3 万元、4 万元共五年发放; 获得三等奖的, 一次性奖金分别按 3 万元、3 万元、4 万元共三年发放; 2. 所有获得上述奖励的优秀教师, 每年需按《苏州工业园区骨干教师考核实施细则》(苏园教[2007]35 号)文件规定接受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津贴发放。四、审批程序: 由学校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 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优秀教师奖励审批表》; 经园区教育局、园区组织人事局按照奖励办法进行审核,报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发放。五、其他: 1 .各镇管理的学校(幼儿园) ,可以根据各镇和学校实际,参照执行。 2 .园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职业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执行,园区管委会将按本办法一次性奖励的 50% 的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3 .本修订办法从 2010 年1月1 日起执行。 4 .本修订办法由园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