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注重维权打造怀孕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多重保障Р 我国现行立法对劳动争议的案件采取了仲裁前置的程序,其立法本意是想通过仲裁这种方式尽快解决纠纷,实际上却造成了劳动争议解决的“三审终审”的局面,不管是时间上还是金钱上都会使劳动者不堪重负。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现在的社会情况、人口素质情况提供仲裁之外的更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法律援助制度。这不但可以减少维权的成本,还使维权变得切实可行。Р 4.3 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增加女性就业机会和能力Р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他们解雇怀孕期妇女的根本原因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很多妇女从事的工作属于简单的体力劳动,不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即使解雇了对企业也不会有什么损失。因此要妇女自身要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增加企业解雇的成本,这样其自身失业的几率也会小一点。Р 4.4 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保障体系建设Р 女工怀孕,企业不但失去了一个劳力,而且还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根据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两种制度并存: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企业又支付了费用,导致有些企业想方设法地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同时也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Р 参考文献Р 1 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J].人口研究,2003(2) Р 2 慈勤英.关于女职工生育期劳动权益保护的探讨[J].人口学刊,2002(2) Р 3 郎晓波.经济发展状况与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性研究[D].浙江大学,2007 Р 4 张琳琳.我国女性就业歧视的法理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7 Р 5 赵肖楠.论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2(6) Р 6 袁锦秀.美英妇女权益保障与我国立法的完善[J].求索,2007(7) Р (责任编辑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