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郭树忠躲避执法人员执法,客观上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在相关部门现场执法的时候,被告人郭树忠并没有继续施工,更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碍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至于被告人郭树忠在到规划部门反映的过程中是否有胁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执行公务,现有证据并不充分,仅有一名证人的一句证言,且从现有证据反映的情况看,该行为也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郭树忠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3.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购买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住楼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规定,住宅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而新雅居所在土地属于工业用地,依照有关规定,也属于建设用地。因此,本案涉案土地不属于耕地,且面积也远未达到二十亩以上,故不能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同理,本案涉案土地性质并非农用地,二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本案二被告人的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