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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法律适用实务问题浅析——《建筑法》的调整范围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整体系来看,专业工程的调整仍然应当纳入《建筑法》的范围。三、《建筑法》的修订调整范围及特别规定现行《建筑法》已经施行了10多年,这10多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生了一些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时,也认为现行《建筑法》调整范围偏窄,在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建议为了适应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与国际工程惯例接轨,修订现行《建筑法》。因此,我国现在已开始着手进行《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在《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中对现行《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立法扩张。该送审稿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与其有关的活动。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我国修订后的《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是“建设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调整范围的扩大,送审稿中对法律术语也进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工程”这一术语均改为“建设工程”,以明确其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调整范围的例外规定。根据现行《建筑法》及送审稿的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军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建筑法》制定。建设工程种类繁多、特点各异,《建筑法》作为调整工程建设的基本法,只是规范工程建设的一般法律规则,针对工程的具体类别和实际情况,除正确适用《建筑法》外,还应当注意特别法的调整。虽然在《建筑法》的修订送审稿中,仍然没有将法律名称定为“建设法”,但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建筑法》与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其他特别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建设法体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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