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免除惩罚所依据的各种状况。Р (1)不予惩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Р (2)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情节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РРР Р Р 4.行政惩罚和刑事惩罚的双重适用Р 一个行为既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时,可能会消失一种情形,就是该行为人已经受过行政惩罚后还要承受刑事惩罚。《行政惩罚法》对此种情形规定: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Р 5.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Р 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赐予行政惩罚的有效期限。Р (1)行政惩罚的一般追诉时效是2年。《行政惩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发觉”主要指两种状况:一是对违法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即为发觉;二是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以举报时间为准,举报时间即为发觉时间。Р (2)行政惩罚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原则上,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以下两种状况,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是“连续状态”属多个行为。当事人基于一个违法有意,违反同一规定,连续实施数个独立行为,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属于“连续状态”;二是“连续状态”是一个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如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等。Р (3)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规定追溯时效的单行法律有两个:一是《治安治理惩罚法》第22条规定的6个月;二是《税收征收治理法》第86条规定的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