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必须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或者选择不罚。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等等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各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有具体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三、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分别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摘自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