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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3% 由出售方一次性交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契税,由买方按成交价款的 3% 减半交缴。四、土地增值税, 对于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上市出售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五、印花税, 由买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 以每本贴足 5 元的印花税票予以交缴。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 需出售现住房而在新区购买住房的,前述各款规定的有关税费免征。第八条职工或居民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 在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第九条凡是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职工或居民,除在铜川新区购买住房外,不得再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第十条在本办法出台前, 私自成交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房改办申报, 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 原提取的住房物业管理基金的使用性质不变,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佐房上市出售的, 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000 0 元以上 3000 0 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 该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 或者标准价) 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由房改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房改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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