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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期房买卖中的法律适用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几个问题 Р 1.预告登记请求权 Р 所谓登记的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或协助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登记请求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为其办理登记手续;二是享有请求权的一方也可以是负有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但他也有权利请求对方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可见在登记请求的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一方有义务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可以说,双方都负有登记的义务。 Р 2.实行预告登记后的再抵押 Р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建造以后出售之前,开发商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或建成的商品房抵押而获取贷款,一般而言,各地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或出售合同之前注销所有的抵押权,以保障购房者的利益。如果在签订预售或者出售合同之前未注销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则该种抵押权与预告登记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在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之前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预购人行使权利;在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之后登记的抵押权的处理,我国《物权法》第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处分”应当包括对标的物权利的处分,据此,开发商在得到预购人同意后再进行的抵押有效。 РР Р Р 参考文献: Р [1]邹清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研究[J].当代法学,2008,(02) . Р [2]唐正荣.商品房预售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9,(06). Р [3]樊小飞.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04) . Р Р Р Р РР Р РР???????РР???????2/view-64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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