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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预算管理制度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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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按审批程序审批。交警大队、看守所、保安公司物品采购及经费支出也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由警务保障室、纪检、审计职能部门不定时抽查。第四章票据管理第十三条各单位收款所用的票据,统一由财务管理员向警务保障室领取,绝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非统一票据收取一切财物。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管理员为票证管理责任人,所有票据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领用和核销手续要完善,发生遗失、短少、被盗、被抢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财务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及时报告造成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票据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要有收款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出现作废票据要加盖或注明作废字样,并联次齐全。第五章现金管理第十六条基层单位配备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各单位内勤要勤报销,保持备用金的正常流转,严禁垫用备用金以外的款项。第十七条严禁白条抵库,民警因工作需要出差尽量使用公务卡支付,出差地点无法使用公务卡需借款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注意见,经警务保障室同意,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工作完结后,半个月内结算。现金借款无故不及时核销归还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公务卡透支因出差人不及时报销所产生的利息由其本人负担。第十八条现金支付的范围按核算中心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六章违纪责任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越权审批、不准自收自支、不准把预算外收入存到外单位、不准违规罚款收费、不准擅自印刷购买外借票据。第二十条单位负责人及内勤工作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反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造成经费财产物资损失的,应追缴违法违规所得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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