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涉税业务探讨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元税前利润= 收入- 成本- 费用- 税金=4100-450-2025-225-4100 × 5%× ( 1+7%+3% ) =1174.5 万元税前利润比筹划前增加 1174.5-1036.8=137.7 万元虽然房屋单价降低 100 元, 总的销售收入降低 100 万元, 但实际税前利润反而比原来增加了 137.7 万元, 其中筹划方法 2 比筹划前少交土地增值税 232.2 万元,对税前利润产生积极影响。(4 )筹划方法 3 现丙公司将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 4275 元,其他条件不变销售普通商品房收入: 4275 万元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450+2025+225 +4275 × 5%×( 1+7%+3% )+( 450+ 2025 )× 20%=3430.13 万元增值额=4275-3430.13=844.87 万元增值率=844.87/3430.13=24.63%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844.87 × 30% =253.46 万元税前利润= 收入- 成本- 费用- 税金=4275-450-2025-225-4275 × 5%×( 1+7%+3% ) -253.46=1086.42 万元税前利润比筹划前增加 1086.42-1036.8=49.62 万元筹划方法 3 在销售收入增加 75 万时, 税前利润比筹划前增加了 49.6 2 万元, 但提高售价要保证购房者可以接受, 并且能将房屋及时销售出去进而能保证资金及时收回。虽然通过提高价格使得税前利润有所提高, 但是相对于筹划方法 2 的降价方案,筹划方法 2 的税前利润为 1174.5 万元, 筹划方法 3 比筹划方法 2 的税前利润低 1174.5-1086.42=88.08 万元,降低房屋销售价格不仅有利于销售, 而且税前利润增加, 所以运用国家税收优惠对企业对消费者都是有利的。(作者单位:绿地集团中原房地产事业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