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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自查指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Р(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Р(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Р(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Р(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Р(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РⅦ房产税Р(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Р(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Р(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Р(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Р(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Р(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Р㈦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РⅧ印花税Р(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Р(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Р(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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