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 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 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 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 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 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从企业的角度而言, 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 方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 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 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 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 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 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 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 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 如果采用方式二, 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方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方式二似乎更优。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 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 对企业也有利, 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方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 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 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或者我们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由建设方为施工方提供材料供应商, 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这样既能解决建设方担心材料的质量问题,又能解决施工方的材料所得税前无法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