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开户金融机构的外币户、财政户、纳税户、房改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账户,可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在相应金融机构开立。第三章:银行存款收支管理第一条: 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严禁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严格实行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加强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复核、对外支付等各环节安全管控, 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业务。第二条: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三条: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资金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调节事项, 保证银行账户和资金信息真实可靠。第四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预算内资金支付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 未纳入预算的资金支出, 必须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后方可办理。第五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支付的审批流程,杜绝越权审批行为。第六条: 院各单位不得进行股票、基金、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和运作, 不得发放委托贷款。第七条:加强定期存单保管,备查登记定期存单到期日及质押情况等。第八条: 外币存款应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进行明细核算。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 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期末将各种外币账户( 包括外币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 的期末余额, 按期末实际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核算汇兑损益。第四章:其他货币资金核算及管理第一条: 需要使用外埠存款发生检查相关材料采购的合同, 查看是否真实有效, 金额是否相符, 付款方式是否为外埠存款。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附有效合同或相关证明, 并对提交的资金支出申请材料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