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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109KB

文档介绍
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补发或换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后,予以补发或换发。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还应当缴回原开户许可证。Р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人颁发、换发和补发开户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Р第三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存款人预留签章的管理。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为个体户字样加经营者姓名的签字或印章。Р第三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银行签章中的个人签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身份证件和相应的证明文件亲自到开户银行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申请人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Р第六章罚则Р第三十五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为存款人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Р(二)违反《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允许存款人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Р(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手续;Р(四)为超过有效期限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开立的除外)办理付款。Р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各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自行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所有记载事项。Р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Р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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