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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59KB

文档介绍
责任人收取;对其他贷款,从贷款逾期三个月起,向有关贷款管理责任人收取。第五章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一条除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之外,新发放的全部贷款,如逾期三个月以上,本金在2万元以上实行本息非全额赔偿,其中本金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部分按30%进行赔偿;本金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内部分按5%进行赔偿;20万元以上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待责任人收回不良贷款后可退还赔偿。以上扣罚标准(包括第十九条)按累进制计算。第二十二条新发放贷款第一年贷款到期收回率必须达到100%,责任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今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决定。第二十三条对应收而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并入第十九、二十一条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良贷款余额中。第二十四条本行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要明确落实贷款管理责任人。对“三违”(即违反《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贷款落实贷款责任要坚持“责随人走”的原则,对一般贷款落实贷款责任制采取信贷员离任审计落实责任人。对已造成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要视不同责任和完成落实清收目标任务的好坏等情况,实行非全额赔偿。第二十五条贷款五级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㈠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有充分把握。借款人即使存在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㈡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在此前提下,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潜在缺陷)。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借款人或有负债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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