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期;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3、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其他注意事项 1、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 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2、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3、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4、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5、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6、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7、在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有“营养”“强化”字样的,应按国家标准规定标注营养素和热量 8、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声明本检查表根据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 2009 年第 123 号令)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10 第 34 号汇总,并根据本县企业产品分布情况有所简化,旨在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一份简单明了、可供参考的资料,其中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具体请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为准,发现有错误之处请指出来共同学习分享。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食品标签自查表签收记录序号企业名称标签自查责任人签收人标签自查责任人联系电话 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