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归属权的解释-word资料(精)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赔。四、明令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的地方性规定淮南物价局( 1997 年第 165 号文件)在 1997 年7月1 日起就明文禁止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就我省而言,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 《条例( 草案) 》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五、刺破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谎言: 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目前, 我国对是否允许收取装修保证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业主认为, 强收装修保证金是霸王条款, 物业无权收取。我们认为, 物业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用户完全可以拒绝交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很明显, 业主对于装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不需交纳任何费用。同时,收取装修保证金既未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合同依据,显然是乱收费,业主完全有权拒绝。此外, 购房者基于与开发商之间属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 而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代理人, 应当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无条件交付房产; 对拒绝交付房产的, 购房者可以按照房产买卖合同, 要求开发商交付房产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另外, 对于已经收取的“装修保证金”,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企业立即退还, 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即便从业主共同利益出发需要适当限制个别业主的装饰装修行为, 也应当取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当下, 有关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未得到授权就单方(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企业)强行收取装修保证金都是违法的,应当取缔。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