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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的解释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的种类和变动不采法定主义。除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外,最为常见的合同之债的创设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均可依据自己意志创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的变动仅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意即可,无须具有让外人了解的公示形式。用益物权与不动产债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很容易与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债权混淆。实际上,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其一,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击效力。用益物权标的物上设立的债权行为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均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续。不动产债权则是由债权债务人就不动产标的达成的债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是两分的,同一个不动产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但只能存在一个同种用益物权。其二,成立条件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需在合意之外履行法律规定的特殊手续。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物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该权利不成立。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依《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动产债权的成立则是依《合同法》在承诺生效设立,不需要履行登记等手续。其三,效力和救济方法不同。用益物权的效力是支配效力,可以直接对标的物为占有、使用、收益等行为,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干涉。不动产债权则仅为请求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不动产债权的有关容,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不得进行强行占有等自力救济,只能通过诉讼等合法的方式进行救济。附:民事权利体系图民事权利体系财产权人身权继承权亲属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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