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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教学资料》物权法笔记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3 |  大小:299KB

文档介绍
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无法直接支配物,债权是一种期待的利益。另外,物权中亦可产生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对其性质大家认识不一, 包括非独立权利说(物权本身的效力),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 3、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债权的客体则是行为。 4、设定方式不同:物权需要公示;债权则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5、期限不同:所有权没有期限,他物权和债权均有期限。华政笔记考试资料库,内含所有所有学院所有专业所有年级所有资料。广告位广告位 6、效力不同;一般意义上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同一个物上的几个物权, 先设定的一般优先于后设定的。而同一个物上的债权是平等的,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请求权。由此产生了物权的“追及力”,但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7、保护方法不同:对物权可以首先行使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对物权的支配权进行保护,这是对物权的特有保护,当物上请求权因为物的毁损而致无法行使时可以采用请求损害赔偿的方法加以保护;而债权则只能是通过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偿。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是支配权而损害赔偿只是经济上的补救措施。第三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含义罗马法中规定,物是除了自然人(仅指自有人)以外的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法国民法典中的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德国民法典认为法律上所指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的客体只能是有体物,但是目前所谓有体物的范围正在扩大,一些无形但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可称为有体物。我国民法学界通常认为物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类需要,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民法上的物是指有体物,包括有形的实在物,也包括一部分肉眼虽然发现不了但是可以通过仪器测量或现代科学技术发现的东西。 2,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具有一定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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