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 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第六十一条【被侵权人的通知】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不满足上述通知要件时,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第六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被侵权人主张断开链接为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被侵权人不提供担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网络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六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损害的扩大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其后发生的损害,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反通知权利】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前款所称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