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等情况由所在单位报告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Р第十五条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和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三方签订《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首席专家任期内目标任务和所在单位应提供的保障措施。首席专家可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Р办公室同意后实施。Р第十六条建立首席专家考核评估制度。按照《四川省高层次卫生人才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首席专家称号及相关待遇:Р(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首席专家称号者。Р(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者。Р(三)擅离职守,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Р(四)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Р(五)年度考核不合格者。Р(六)调离四川省者。Р(七)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Р第十八条首席专家所在单位应高度重视首席专家的培养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支持首席专家开展工作,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他们开展临床实践、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力争三年内出业绩、出成果,同时要配合四川省医疗卫生首席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做好选拔、管理的相关工作。首席专家的日常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Р第十九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首席专家工作制度。省卫生厅党政领导各联系1名以上首席专家,加强思想交流,通过定期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征求和听取首席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动态掌握专家情况,及时为专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Р第七章附 则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