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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0 ⑵生产经营用气 M/日50 ⑶生活用气罐个300 3自来水配套费用水户按新增生产用水量计算⑴大城市吨/日200-250 ⑵中等城市吨/日150-200 ⑶小城市(含建制镇、工吨/日100-150 矿区) 四、收费规定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 、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 、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 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 不含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 、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 、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 冲抵新建部分的, 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 、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 、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 、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 、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 、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 、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分别建帐, 专款专用, 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 、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 属基本建设项目的, 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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