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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Р Р (一)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Р Р (二)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Р Р (三)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Р Р (四)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Р Р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Р Р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Р Р (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Р Р (三)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Р Р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Р Р (五)隐瞒、缓报、谎报饮用水污染事件的;Р Р (六)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暂停供水、清洗、消毒等措施的;Р Р (七)拒绝、阻挠、干涉卫生监督监测的。Р Р 第四十二条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Р Р (一)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Р Р (二)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Р Р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Р Р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Р Р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Р Р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纠正、查处的;Р Р (二)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核实处理的。Р Р 第六章附则Р Р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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