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及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检查辅导工作,要建立健全检查辅导工作报告制度。第十八条报告内容:(一)常规性检查辅导财会检查辅导工作的主要情况,包括开展检查辅导的情况, 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各级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经验。(二)专题检查辅导围绕一定时期上级下达的中心任务开展检查辅导工作,并按布置的要求收集资料、数据,反映情况。第十九条报告要求(一)检查辅导员要每季对辖属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性检查辅导,上报检查辅导报告,作为会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验收的基础档案和重要依据。(二) 根据上级的布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心工作或专项检查辅导,除填制有关报表外,还应报有关情况、原因以及措施的专题报告。(三)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第二十条报告时间(一)常规性检查辅导报告每季上报一次。(二)专题检查辅导报告按规定时间上报。第五章管理考核第二十一条加强对财会检查辅导员的思想政治、业务技术的教育培训,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对检查辅导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检查辅导工作的职能作用;对坚持原则,按规章制度办事而遇到打击报复的检查辅导人员,主管部门要全力支持其正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检查辅导员开展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二十三条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检查辅导工作成绩显着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并挽回经济损失的检查辅导人员应给予晋级、奖励。第二十四条对在财会检查辅导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经全面辅导后,发现辅导期间因辅导工作不按要求进行而未能发现的差错或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财务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连带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