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情况。Р第十一条事实确认。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并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审计情况,被审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在7日内对审计事实进行确认或说明。对存在的异议情况,审计组应与被审计人进一步反馈沟通。Р第十二条出具审计报告(意见)。审计报告(意见)的内容应包括:被审计人基本情况,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主要经营发展情况及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相关职责履行与主要工作业绩成效,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与事实依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与建议,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的总体评价、重要事项的界定以及重要问题应负责任的认定等审计结论。审计报告(意见)发送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被审计人。Р第十三条被审计人应负的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直接办理,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下属人员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付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由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直接分管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被审计人由于疏于管理、监督、检查,所领导的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后果所应负的责任。Р第十四条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提出的申诉,应在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Р第四章其他Р第十五条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离任审计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而影响审计评价结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Р第十六条对干扰或阻挠离任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十八条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岗)审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Р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