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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word资料(精)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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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四)经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 (六)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八)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九)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10 (十)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第六条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 该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以及参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三章税费缴纳第七条已购住房上市上市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并如实向市房改办申报。经市房改办审核认为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改办提交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收益: 1 、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 770 元的,免缴收益。 2 、每平方米 770-999 元的,高出 770 元/m2 部分按 20% 缴纳收益。公式为: (成交价-770 × 建筑面积) × 20% 3、每平方米 1000 元(含) 以上的, 770 至 1000 元/m2 部分按 20% 、 1000 元/m 2 以上部分按 40% 缴纳收益。公式为: (成交价-1000 × 建筑面积) × 40%+45.8 × 建筑面积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按 40% 缴纳所得收益。职工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未享受工龄折扣优惠购买的其他住房, 不缴纳所得收益。已购住房出售所缴纳的收益由九江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根据交易部门提供的材料代收。已购公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当地财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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