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第四章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来源第十五条企业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由企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房改办批准后执行。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先立足于从单位住房出售收入( 不含住房维修基金) 、现有住房资金或其它可开支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第十六条纳入财政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坚持按原住房基金归集渠道解决的原则, 城市住房基金、财政原用于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和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其它资金均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财政负担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住房建设资金的实际划转情况, 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核拔,用于补贴。本办法实施后,各级财政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第五章发放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程序第十七条单位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补贴额的确定,必须按照个人申报、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单位审核、市政府房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单位根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规定, 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第十九条由单位填写《株洲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和《株洲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报市政府房改办审批。由财政负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审定。第二十条经市房改办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在 30 日内将补贴资金足额拨入单位住房资金内设立的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专户, 市财政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督促单位将补贴资金从补贴资金专户中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对截留、挪用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第六章住房补贴、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立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 单位不得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