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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修改版)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信息支持。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 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 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当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 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 应当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和被授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 同时应做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 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第二十七条银监会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 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当加强合作, 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 应当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与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必要时应当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意见。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2010 年 06 月 01 日实施日期: 201 0年 06 月 01 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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