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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10KB

文档介绍
工具,必须经实证检验通过并提交测试报告后方可投产实施。第四十八条系统所设置的假设条件和计量方法,应与银行账户所面临的实际利率风险情况趋同。如需修改系统中的假设条件和计量方法,必须通过高级管理层审批,并在系统日志中反映。第四十九条系统能及时反映商业银行所作的压力测试、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测试后主要假设和参数的修订日志。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系统反映出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系统计量方法或模型工具进行调整和修正。第六章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持续关注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变化对银行整体收益和经济价值变动的影响,提取与报告期末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风险准备,并纳入报告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全面评估体系。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必须定期测算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并使用标准利率冲击法( ± 200BP )进行检验。第五十三条在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状况进行标准利率冲击测试中,除平行移动外,商业银行应充分考虑收益率曲线扭曲、倒置等异常变动情景对近期银行净利息收入和中长期银行经济价值变动的影响。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所面临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实行相应的资本约束。银监会可根据报告期银行账户中的业务受利率风险的影响程度, 要求商业银行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在减少计提风险准备的方案设计中, 商业银行可充分考虑增加资本、套期保值或债务重组等财务策略和方式。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对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定期信息披露。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于 2010 年底之前达到本指引各项要求。第五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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