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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送最终结算书。 3、对联营合作方的最终结算必须在与业主办理完最终工程结算后方可办理。第七十五条联营项目在签订联营协议时,应对工程结算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结算时限,对于因联营单位原因久拖不办的工程结算,总包单位及项目部可直接组织相关人员办理结算, 对于结算结果,联营单位应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办理结算当中的有关费用和给予结算人员 3-5 ‰的奖励。此项费用应根据结算奖励报告,从联营工程尾款中直接支付。第七十六条在我方未与发包方办理完毕正式工程竣工结算之前, 任何人无权与联营方办理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联营方的最终工程结算必须根据我方与发包方最终工程结算价款,按照合同有关结算条款办理。第十一章责任与奖惩制度第七十七条公司项目监管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 遵纪守法, 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严禁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第七十八条对在联营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特殊贡献者、给予奖励。第七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1 、在联营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玩忽职守,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2 、其他因签约、履约不慎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经济效益的; 3、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 不依规定程序滥签合同,所签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4、在联营项目的履行中, 由于单位、部门或个人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5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致使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第八十条局每年按照《联营项目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对存在联营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第九章有关的条款进行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是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联营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安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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