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联营项目的管理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营项目在合同履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存在问题或项目发生亏损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主管领导。第二十四条公司的两级监管机构对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较严重问题应及时开出整改通知书,并由公司派驻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派出的监管人员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管部作出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管部根据问题情节程度作出警告、罚款、停工整改,直至向公司建议将该联营项目收回,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其它第二十五条联营项目使用劳务时,必须使用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队伍,要及时签订劳务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联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证金(保函)、动员预付款保函及保函手续费、利息和垫资款等全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公司不为此注入资金。项目租赁公司的设备、周转材料和使用公司劳务,必须按期交付租金和支付劳务费。第二十七条联营工程投标前,联营合作方应向公司市场经营部和区域分公司交缴资格预审书和标书制作工本费。第二十八条联营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上级管理费和其他各种税费等各项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第二十九条当联营合作人未能执行本管理办法或不履行内外合同时,公司有权收回联营项目,并终止联营合同,同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第三十条对有实力和讲信誉的联营合作方,可由其提出申请,作为公司长期合作伙伴。第三十一条联营合作方负责人在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业绩突出,可按程序参加公司的各项先进单位、个人的评比,并享受同等奖励资格。同时,可享有公司职工代表同等权利参加公司职代会,甚至可聘入公司。第三十二条按期、按质、按量填制并向项目监管部报送“31种监管表格”。第三十三条积极参与信息化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是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联营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公司内各改制单位参照本办法实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监管部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