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一定的实物或资金补偿( 因为这部分学校用地原属集体所有, 变为公办学校后并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等一系列相关手续)。即使要置换、出租、出售闲置的校园、校舍,所得资金也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处置,并主要用于发展当地义务教育。 3. 建立健全激励与监督问责机制是保障在明确各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后, 为了防止相关主体的失职乃至腐败行为, 保证相关主体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责任, 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问责机制, 从内外两方面规约相关部门的行为, 增强他们合理处置被撤并学校资产的动力和压力, 防止不负责任事件的发生。总之, 对于农村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没有可供借鉴的成套经验可以借鉴, 各地的实际情况又有很大差别, 需要相关部门思想重视、态度明确、认识统一、措施具体, 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主动、迎难而上, 展开耐心细致的工作, 若能这样, 农村被撤并学校的资产便会得到合理利用和规范处理。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推进中农村教育布局调整研究”( 07JZD0031 )的成果。参考文献[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下册)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 [2]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EB/OL]./edoas/website18/44/info21344.htm , 2006-08-23. [3] 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后有关资产处理的意见[EB/OL]./xcb/wjtz/2009/0421/3588.html , 2009-04-21. [4] 中国法制出版社. 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规定[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下载网址: epage/saesmag/jyfzyj/2009/21/gj0921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