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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期、见习期工资标准,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公司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中明确, 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5.6 发生加班加点、病假、事假、生育、工伤等情况的,其工资处理由用工单位参照现行办法执行。 4.5.7 用工单位应根据公司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工种 6 岗位的工资总体水平及基本工资等级区间、绩效奖金比例。其中社会通用性、熟练性工种岗位的工资总体水平一般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发布的相应工种岗位工资指导价中位数或略高的水平确定。 4.5.8 确因工作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时代公司批准,用工单位可与其实行协议工资,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4.5.9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1)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本保险的缴费标准按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和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按所在地政策和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4.5.10 社会化用工人员在用工期间由公司指派参加内、外部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培训费用由用工单位予以承担。 4.5.11 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费用标准,根据其所从事岗位工作,按用工单位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5.12 社会化用工人员因公出差产生的相关费用, 按照用工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4.5.13 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由用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核定的标准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 4.5.14 各用工单位应按时代公司审核同意使用的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人数、费用支付标准编制预算,于每年四季度或规定时间内报时代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执行。 5其他 5.1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时代公司《外聘人员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2 本办法由时代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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