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及财务报告。Р学校相关单位(部门) 、个人应密切配合。Р第三十五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应规范捐赠资金的日Р常管理、使用;监督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在捐赠协Р议约定或学校规定的年限和预算内使用资金,超出年限或预Р算的,不予审批。Р第三十六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决定,教育基金会Р理事会对闲置资金或留本类资金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投资,Р实现资金增值。Р教育基金会监事会应严格监督捐赠资金的日常管理、使Р用和投资活动。Р第四章?社会捐赠纪念Р第三十七条?纪念方式Р(一)冠名;Р(二)载入《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芳名录》?;Р(三)每年度统一造册存入学校档案馆;Р(四)开辟纪念展区;Р(五)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经学校审定Р的其他方式。Р9Р第三十八条?冠名范围Р(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建筑物整体或局部,Р如楼宇、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图书馆阅览厅等;Р(二)校园空间类:广场、道路、桥涵、湖泊、绿化景Р点等;Р(三)纪念讲座类:讲席教授、客座教授岗位等;Р(四)教学与科研机构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Р室等;Р(五)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Р学金、学生海外留学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Р(六)教学科研基金类:奖教金,教师科研基金、学生Р科研基金等;Р(七)创新创业类:教师创新基金,学生创新基金、学Р生创业基金等;Р(八)校园文化建设基金类:学生艺术教育基金、体育Р竞技活动基金、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Р(九)留本基金类:各种留本基金。Р第三十九条?捐赠者如有冠名要求,冠名标准及期限由Р教育基金会秘书处与其协商,报学校决定。Р第四十条?标志设置与管理Р(一)冠名的建筑(校园空间)在投入使用时应用标志Р(牌、碑、桩、匾)予以表明(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Р捐赠事宜等) ,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志Р制作由国资部门负责,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审核;Р10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