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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综合养护车、沥青砼拌合设备、路面刨削、再生设备、沥青加热储存设备、路面检测及材料试验设备等。(四)其它设备:包括各种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焊接及切割设备、锻造及热处理设备、动力设备、维修专用设备(如高压油泵试验台、电器试验台等)和其他加工设备等。第二十条机械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与财务一同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总帐、分类台帐),并实施微机管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现场使用可配备复印的技术资料。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要做到帐、卡、物相符。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的处置:包含各预算单位(总段)之间的调拨、变卖、出租、报废等。(一)机械设备的调拨:机械设备在预算单位(总段)之间调拨,按局调拨通知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标明设备原值、净值和调拨理由。调出单位应保持设备完好,不许拆换原机零件、部件,并应将原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档案等由双方机料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经财务进行调拨;(二)机械设备的变卖:对需要变卖处置的机械设备,须上报局设备物资处并说明变卖理由。变卖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净值,低于净值的差额部分进入固定资产清理(按财务资产管理规定执行);(三)机械设备的租赁:局属各预算单位(总段)养护机械设备原则上不得对外租赁,在路况好设备闲置的前提下,为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可视情况对所属机械设备提供服务,租赁经营收益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局委托管理的大型、成套设备的对外租赁必须报局设备物资处批准;(四)机械设备的报废:机械设备由于长期使用,达到使用年限或因事故而造成损坏,没有使用,修复改造价值者,可进行报废处理。局属预算单位的机械设备报废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核实使用年限与残值,按程序上报局审核后报交通运输厅及财政厅批准;第二十二条对已办完处置手续的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各单位设备物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其中车辆类固定资产报废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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