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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案例)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原告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12 年7月6日) 2011 年 12月 16 日天等县人民法院向都法庭来了五位当事人要求以死者近亲属的身份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被告死亡的损失费用, 却因为原告不是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原告主体不适格, 而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原来几原告为死者赵某某的哥、嫂、侄等, 赵某某于 1987 年间到广西百色市龙合乡巴平村龙五屯上门, 与该屯的黄桂艳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某在女方家居住两年后, 被女方的族人赶回东平原籍, 赵某某欲要带回儿子, 但女方家族拒绝。赵某某回原籍后一直没有结婚,长期一人独居生活。 2010 年 10月8 日下午,被告从县城购买钢材回屯在村道边卸车时, 赵某某在帮工中被钢材从车上弹落下来, 头撞在水泥路面上, 当场昏迷不醒, 经医院手术抢救治疗无效,于 2010 年 10月 15日 15时 10 分死亡。赵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 赵某某死后, 被告又支付 1000 元给原告。后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107733 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几原告不是赵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某某的儿子才是赵某某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几原告显然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故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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