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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 分配给本村(组) 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 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 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第十二条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一折通”兑付的,以兑现清单(微机打印清单)核报。第十三条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向市(州) 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 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市(州) 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情况汇总后于每年 2 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不得在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列支。第十五条已经依法审核审批占用征收的地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占用征收林地地点和面积逐级报省林业厅核销。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凡存在下列问题的,在下年度调减或停拨补偿基金。(一) 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 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 市(州) 、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 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 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黔财农〔 2009 〕 199 号) 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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