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6—8倍;Р(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2—5倍;Р(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旱地年产值的1倍。Р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Р第八条 林木补偿费标准:Р(一)用材林:Р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Р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同类木材的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Р(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Р(三)经济林:Р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Р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Р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Р(四)薪炭林、灌木林为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Р(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Р(六)竹林(含笋用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笋)林产值的2倍。竹林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竹笋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亩产量乘以销售价。Р(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Р(八)其他附着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Р第九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Р第十条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高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用该标准再乘以2—10倍。